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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会议纪要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 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一届专题研讨会 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 来源: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
  • 发布者: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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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合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2023年11月25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和《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编辑部承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一届专题研讨会在西安举行。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郭武军,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分别致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天津大学、兰州大学、湖南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贵州大学、广西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延安大学、湖北师范大学、西安财经大学、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编辑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等20余所高校的6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就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等议题进行研讨。

开幕式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教授主持开幕式

郭武军副书记致辞

郭武军在致辞中表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宏大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基本国情结合起来,坚持以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为中心,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法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问题,法学研究者需要及时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新境界。因此,我们在这里举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设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等科研平台。创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国内唯一的学术集刊——《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我校有一批教师潜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涌现了一批代表性学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我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成为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重要基地。西北政法大学未来的学术研究也将秉持“基础研究与西部特色相结合”的战略定位,争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再创新绩,为繁荣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

严存生教授致辞

严存生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以西方为师”转变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黄帝四经》和《管子》等文献中的“法为道之用”和“道法之治”等观念立意深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完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这就需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让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牢牢扎根。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发言

研讨会设置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主题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法律思想研究(一)”,由广州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原主任张恒山教授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权利观”为题,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切入,指出权利义务是表现人们积极交往关系的法律用途。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内涵与系统的社会生产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和法律并不是简单地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有可能滞后于社会思想发生变化,从而不反映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显得失去公正,并引发社会矛盾冲突。权力不能超越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文化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文兵教授作题为“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Recht与Gesetz”的主题发言,论述了《共产党宣言》中Recht和Gesetz的区分,并比较了德语中的对应词以及可能的英语翻译。《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题》等一系列经典文本的理解与解读都涉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正是在正确理清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理解法律的本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朱学平教授从对“人”和“人权”的解释和流变出发,围绕“什么是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结合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所作的再考察”进行主题报告,并指出,与法国人权宣言的主流看法相比,马克思对人权的解释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理解和辩护。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邱昭继教授聚焦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现实关系”“物质的生活关系”等术语,以“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本质观的再解读”为题阐明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本质观可以概括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发言

第二阶段主题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法律思想研究(二)”,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文兵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教授从马克思对法国“人权宣言”所表征的资产阶级权利的批判出发,分享了“短时段与长时段:重构青年马克思视野中的权利的历史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副教授围绕“马克思对启蒙人权理论之异化的批判”进行发言。指出今日的人权事业应摆脱私有财产权的一元决定,应从“人之为人的所需”的多个维度上去实现人的美好生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张放副教授从法律结构主义入手,分享了题为“分歧与融通:伦纳和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重探”的报告。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刘恩至助理教授从马克思法哲学同自然法学的理论差异出发,围绕“论马克思对自然法学的超越——兼评汉斯·凯尔森对马克思法哲学的误读”进行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蔺庆春讲师的报告则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现代国家制度之谜’”为题展开论述。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发言

第三阶段主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时代化研究”,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朱学平教授主持。广西大学法学院高一飞教授以“党监督司法个案的历史与经验”为题,论述了党监督司法个案方式的历史演变、处理好监督个案与干预个案之间关系的原因以及党监督司法个案的经验和启示。兰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沁玉代表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迟方旭教授,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法政治学方法论阐微”进行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李晓辉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作题为“当代中国法哲学中的实践论话语”的主题发言。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杨军副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出发,深入阐述“‘科学立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溯源及其原创性发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韩成芳讲师聚焦尼赫鲁社会主义思想的演变、印度专利法的宪法基础,以“生死之间不可牟利——尼赫鲁社会主义与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的变革”为题阐明观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助理王金霞讲师从社区法治在整个城市法治中占据核心位置这一论述出发,分享了“社区型城市权利探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科围绕“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何以诞生”进行发言,重点简述了平野义太郎创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及其历史影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宏选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丽娜副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四阶段(分论坛一)

第四阶段 分论坛(一)发言

第四阶段设两个分论坛,分论坛(一)的研讨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展开,由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张宏斌馆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海松副教授主持。贵州大学法学院李勇副教授从女性主义法学对法律和正义哲学基础的研究入手,分享了题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及其对法律理论的贡献”的报告。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秋岑讲师从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发展出发,围绕“斯图契卡法学与政治学说的形成与基本观点”进行主题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燕妮讲师以“论马克思主义法律正义思想”为题,指出了在主体层面和价值追求层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性超越。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肖晶讲师作题为“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背后的争议及其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之影响”的主题发言,并进一步比较了特拉伊宁犯罪构成体系、苏联教科书体系和我国四要件体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魏志栋讲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引发的理论批评为切入点,围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部门法研究中的理论指导意义”进行主题报告。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任苗苗讲师聚焦于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使用、后代抚育中的非经济学视角与分担不公、抵制公共场所哺乳背后的性权利忽视,以“‘母亲’意味着什么?——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为题阐明观点。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宋晨翔讲师围绕“论延安时期的红色法治文化”进行发言,指出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应该注重其内在的历史维度。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朱赫夫讲师从马克思所言“自由人的联合”阶段所必然的法律发展趋势入手,分享了题为“习惯法的复兴——从枫桥经验到自由人的联合”的报告。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小军教授、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张振华编辑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四阶段(分论坛二)

第四阶段 分论坛(二)发言

分论坛(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硕博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李晓辉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教授主持。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沛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秋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苏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宋家乐、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葛嘉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何雨宸、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傅月玥作主题发言。发言题目分别为:“在法的合理性和历史性之间——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批判与法哲学转向”“共产主义的二重赋格:基于‘人的解放’的正义理论”“《论再生产》的法理论探究”“走出法治的‘荆棘丛’:论新政法理论在法治中的回归”“‘新圈地运动’转向下的生态社会主义法律转型——评弗雷泽《食人资本主义》”“迈向‘自然回归’的环境治理——评南希·弗雷泽《食人资本主义》”“再生产视角下的当代父权制资本主义的批判——评南希·弗雷泽《食人资本主义》”。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饶剑涛、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丹分别进行了评议。

闭幕式

闭幕式致辞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李慧军主持,两个分论坛分别由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编辑部张振华编辑、南京师范大学姚远教授做总结报告。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邱昭继教授代表承办方作闭幕致辞。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