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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西北法治文化论坛第15期】张恒山教授做题为“权利结构、权利本体与权利功能”的讲座

11月5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文化学科主办的“权利结构、权利本体与权利功能”讲座在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3606教室举行。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恒山教授就此主题展开讲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邱昭继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宋海彬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王进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王金霞博士与谈,我校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共八十余人参加了讲座。 张恒山教授首先讨论了权利释义的困难与原因,提出权利概念在不同文化和学派中的解释差异,与“权利”概念等意的概念是“正当/正当性。” 张恒山教授强调权利的本体是一种精神现象,是社会群体的精神活动现象,当“权利就是正当”的时候,正当性是社会群体在评价一个行为时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 张恒山教授区分了权利的本体和载体,解释了权利载体的特征和类别,就作为权利载体的行为进行分类,解锁了自为行为、对人行为、对物行为、令他行为的区分。 此外,张恒山教授还就“权利”的六大功能:示可功能、示善功能、示选功能、示归功能、示禁功能、示助功能作出讨论并解释。 最后,张恒山教授就权利与权益的区别进行讨论,提出“权利联系着行为,行为联系着利益”的结论。他探讨了权利载体的改变与权利变义问题,并对法律权利作出解答。 与谈环节,宋海彬教授强调了张恒山教授的独立性思考和对权利概念的细腻与系统性的分析具有的意义,提出了中国古代“有利益,无权利”,这是与现代权利理论的差异之处。同时,宋海彬教授也向同学们提出了一些期待。王进博士提到张恒山教授的《论权利》讨论了书中对权利概念的分析和评述,认为书中通过区分两种不同的正当使用模式,对于澄清我国法学界对权利概念的正确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王金霞博士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部分观点与基本方法,指出张恒山教授有关“权利”理论的分析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事实的相融与联系。 最后,邱昭继教授对本次张恒山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指出张恒山教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知识的盛宴,希望对同学们接下来在思考法律理论问题能有所启发。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胡帅 摄影:卫成义 审核:王金霞